董文燕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无罪释放
来源:董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量:143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无罪释放


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特殊的突破口,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只要有“不抛弃、不放弃”的坚定信念,是一定能够发现并加以运用,本案中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特殊的突破口,使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从而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题记

一、【案情简述】——因商业用房质量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激化矛盾,引发打砸事件

s某作为买受人,购买了受害人开发的商业用房。但在收房过程中,s某等业主均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存在层高不够等诸多质量问题,并拒绝接房。后经s某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均未果。2011年12月12日,s某再一次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协商解决久拖未决的房屋质量问题。在现场,s某碰到了同样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由开发商通知前来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的其他业主。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正确面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导致在场的数十名业主情绪失控,引发打砸事件。

2011年12月15日,s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孙某某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1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s某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二、【辩护思路】——律师深入分析,定性上纠正错误,建议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合理的律师意见书,提交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s某涉案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追诉标准;s某也未组织他人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动机单纯,手段简单,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理由如下:

1、s某涉案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追诉标准

(1)s某与他人并非共同犯罪,不能将他人毁坏的财物金额全部计算在s某涉案金额内;

(2)根据s某的陈述,其本人打砸的物品价值低于5000元。

2、s某未组织他人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动机单纯,手段简单,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s某动机单纯,手段并不恶劣,也未纠集他人故意毁坏受害人财物。案涉小区客观上确实存在诸多质量问题,s某打砸物品,只为表达对受害人拖延解决房屋质量纠纷的不满。s某事前经多次找受害人,均无功而返。后由于事发当日,受害人仍不能通过实际行动解决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而激化矛盾,最终导致在场的数十名业主情绪失控,引发打砸事件。


三、【处理结果】——敬业精神赢得尊重,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给予s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2011年1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只给予s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承办律师使s某从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转变为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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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文燕
  • 执业律所: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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