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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该怎么要回钱?
来源:董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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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要怎么起诉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案件情况

2009年8月3日,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3日,王某归还了李某10万元借款,但表示剩余的10万元暂时无力偿还。经李某同意,当日王某将尚欠的10万元借款重新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期限借条给李某。2012年10月1日,李某向王某催还尚欠的10万元借款,但遭到王某拒绝。2012年11月5日,李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欠款。

那么像上述案件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要怎么起诉呢?
【律师说法】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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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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